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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宏恩】讓華航諾富特飯店付出法律代價
Jun 26th 2014, 13:57

本內容由劉宏恩提供

(新增:台北律師公會對此事件之聲明及圖片一張)

有學生問我:怎麼沒針對華航諾富特(Novotel)桃園機場飯店的房客遭破門而入的事件,發文罵警方和罵飯店人員違法。

沒有發文罵他們的原因,就跟我剛知道鄭捷殺人事件的新聞時並沒有發文罵鄭捷的原因,是一樣的。那樣的新聞讓人感到震驚、無法置信、心中沮喪、害怕和憤怒。

但是你不會想要浪費唇舌罵鄭捷。因為他就是不正常、就是有病,就算你罵他違法他也絲毫不會在乎。

很遺憾,我們的執法人員和華航飯店,竟然也是一樣。鄭捷不會在乎他捅了無辜民眾幾十刀,這些執法人員和黨國企業投資的飯店,也不會在乎他們把珍貴的民主法治殺害弄死。

國家機器的執法人員因為高層施壓指示,表現荒腔走板已經不是第一次,即使我們拍下違法警員的特寫照片,政府事後也會說「找不到此人」。一想到這裡大家應該心裡有數:想要追究執法人員責任的可能性,令人哀莫大於心死。

但是,對於這家華航諾富特飯店則不一樣。歷年來法院裡有過多次判決,明確表示如下的法律見解:「在承租期間合法終止之前,房東不得擅自進入房客房間,即使房客違反租約(如欠繳租金)也不可以,否則觸法」。既然華航諾富特飯店這麼勇於承擔責任,發出新聞稿表示上午去破門而入的是他們,不是警方或國安人員,那麼很好,請住客依法讓這家華航飯店和工作人員承擔應有的刑事犯罪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

底下是台北律師公會於6月26日針對此事件的聲明,可供參照。
 


【台北律師公會針對報載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之聲明】
103年6月26日

昨日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下稱諾富特飯店)飯店人員以「Room Service」為名破門進入旅館房間,並要求賴中強等人全部離開房間之事件,本會基於保障人權之理念,特此呼籲及聲明如下:

一、住居權及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得無故侵犯。
憲法第10條明文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保障範圍除人民之住宅外,亦包括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及旅館房間等當事人得以進行私密活動之隱密空間,而隱私權亦為大法官歷來所承認之憲法基本權利。即使身為國家機關之警察欲臨檢旅館房間,依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亦不得任意進行,而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方得為之。昨日據報不具任何強制處分權力之「旅館人員」恣意以確認身分為由強行破門入內,顯然違法。

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非旅館保全得破門而入之法令依據。
諾富特飯店之新聞稿指出,其係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款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云云,姑不論該規則僅為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管理規則,而非授權旅館業者執行公權力之依據,且旅館業縱得因此通知警察到場處理,到場之警察亦須遵循前揭釋字第535號解釋所揭櫫之原則方得進行臨檢,而依昨日客觀情形顯難認為賴中強等人係於旅館房間內從事任何犯罪行為,諾富特飯店究竟有何權利及法律依據甚至有何必要性破門進入房間,實令人費解。

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
若有警察或情治單位直接參與或指揮諾富特飯店人員破門,不僅嚴重濫權,更有共同構成侵入住居罪之可能。若如報載,實際破門者為旅館保全人員,航空警察局僅於現場「蒐證」而未直接涉入,則職司維護治安打擊犯罪之警察單位,非但未加以阻止,甚至配合諾富特飯店人員限制在場人員之行動及飲食,誠難想像。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諾富特飯店及相關警察單位於本事件之處理上顯有違法之虞,視人民憲法上之權利如無物,更讓我國得來不易之民主法治形象蒙塵。

新聞聯絡人: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龍寬律師
王永森秘書長、顏華歆副秘書長,02-23515071


◎作者劉宏恩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臉書 http://facebook.com/markli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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